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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编外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普法案例,编外人员,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建立,人事关系,劳动关系,  日期:2022-10-08

普法案例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京剑云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案情简介

朱某佟于2012年5月起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以下简称同仁医院)财务部收费处实习工作,双方于2013年8月、2014年8月、2015年8月分别签订了三次书面聘用合同,最后一份聘用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11月30日。2016年9月,朱某佟因病休假,10月住院治疗,11月同仁医院单方发出《关于朱某佟同志终止聘用合同及医疗期等有关事宜的送达告知书》,单方告知朱某佟聘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单位决定将不再续订聘用合同,双方的聘用关系到期终止。2016年12月同仁医院再次单方发出《关于朱某佟办理离职和档案转移的送达告知书》,告知朱某佟聘用合同顺延至2016年12月3日(医疗期满)立即终止聘用合同,并要求朱某佟2016年12月16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朱某佟对同仁医院发出的终止人事聘用合同通知不服,认为双方之间法律的关系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朱某佟以人事争议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同仁医院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年终奖、延时加班费等,仲裁委以双方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为依据,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裁决:一、同仁医院支付朱某佟2016年11月病假工资差额1138.6元;二、同仁医院支付朱某佟2016年7月12日和8月10日每天延时加班两小时工资478.6元;三、驳回朱某佟其他仲裁请求和申请。

朱某佟不服裁决结果,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后,朱某佟不服判决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双方基础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具体就是指双方是存在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关于本案,从形式上看,朱某佟由单位公开招聘,人职后统一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同仁医院也属于事业单位,可以与职工签订人事聘用合同,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真实有效;从实际管理方式看,朱某佟人职后,单位也是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统一对其进行管理,享受与他人同等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年终奖、十三薪、医疗保险待遇、加班补助均是按照全院统一标准发放;从编制管理方式看,同仁医院属于北京医改试点单位,对于试点单位,人事编制和财政补助均发生了改变,人事管理更加灵活,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权,朱某佟属于同仁医院编制改革后编制控制数额内人员,虽然“编制”含义与原有概念不同,但也属于广义上的编制内人员,同仁医院有权与朱某佟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综上所述,朱某佟与同仁医院之间形成的是人事关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要旨

事业单位与编制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如果《聘用合同》在形式上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且编制外人员实际的管理方式与编制内人员是统一的,享受各项福利待遇如年终奖、十三薪、医疗保险待遇、加班补助都与编制内人员一样,均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统一标准发放的,则可认定双方形成的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关系认定的主要依据和判断标准。其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在本案中,同仁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具有订立聘用合同的主体资格。朱某佟通过同仁医院的公开招聘程序进入同仁医院,且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同仁医院对朱某佟的实际管理方式与该院其他编制内人员完全一致。尽管朱某佟以编外人员的身份与同仁医院签订了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人事关系,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形成的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供稿:杨芳英

编辑:李艳

审核:汪进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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