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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

普法案例,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日期:2022-09-21

普法案例

作者: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赵珺珉 胡庆东 李明伟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俞灌南 何 斐 潘 宾

编写人: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庆东(承办人)

来源:法律文书网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京剑云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基本案情


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诉称: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公司)是“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的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上述品牌智能电视加载了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消费者普遍反映,相关开机广告降低了其观看电视的体验。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原告进行了问卷调查,并集中约谈了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多数智能电视经营者能够整改,但是被告并未积极整改。被告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互联网智能电视向消费者的住宅发送广告,且未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销售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时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或告知消费者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并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

被告乐融致新公司辩称:

1.关于售前告知义务。原告约谈后,被告在包括但不限于京东等线上销售的商品介绍页面均有明确告知存在开机广告,产品销售详情页面上标注提示“此电视含开关机广告,但您可以上传自定义开机视频,详细步骤咨询客服。”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知晓。

2.关于保障消费者选择权。自约谈整改后2019年10月21日起,被告的电视已提供视频定制化功能,为客户需求提供差异化服务。

3.关于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已完成整改。被告已经研发出了一键关闭功能,并处在调试各机型软硬件适配稳定性阶段。

4.关于开机广告显示问题。广告法第44条并未禁止所有互联网广告,被告的电视在开机热机阶段完全无法播放电视内容,如果没有广告就是黑屏状态,因此热机待机期间的广告或其他用户自定义视频并未影响用户观看电视。综上,由于技术原因,被告销售产品存在一定的开机等待时间,利用该时间播放的广告未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在销售时给予了充分的告知,并且消费者可以对开机广告进行定制化更改,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取消开机广告,但被告仍然做了整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乐融致新公司是“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的经营者。2019 年3 月16日,原告江苏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被告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

原告江苏省消保委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调查中,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智能电视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未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存在开机广告,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原告进行了问卷调查。消费者纷纷留言表示不能接受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调查结果,集中约谈了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并向被告发送了整改通知。经过集中约谈,创维、长虹、海尔、小米、夏普、海信等智能电视生产厂商先后向原告发送整改情况回复函,原告认为上述厂商己经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问题。被告于2019年9月20日致函原告,对约谈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致函原告,对电视开机服务进行承诺及保障。原告认为,多数智能电视经营者能够整改,但是被告并未积极整改。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证明开机广告并非智能电视必须具备的功能,提交了《测试报告》,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孙国梓出庭,以证明开机时播放广告不是智能电视开机的必要程序。播放开机广告延长了开机时间,增加了消费者的等待时间。智能电视开机广告需要利用因特网下载更新内容。从技术可行性角度看,在播放开机广告同时可以提供一键关闭功能,消费者操作关闭广告的按键后,能够立即关闭广告。

关于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具体时间,被告陈述其已经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是在15秒开机广告剩余5秒的时候出现一键关闭窗口。原告主张其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在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播放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即在开机广告播放时可以立即关闭、随时关闭。

再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对其生产的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实施了整改,在外包装上就开机广告业务进行提示,增大提示字体。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苏0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二、驳回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乐融致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苏民终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编辑 I 李艳

审核 I 汪进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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