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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债务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第三人后,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其同意还是不同意?

普法案例,债务人,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第三人,债权人,  日期:2022-12-06

普法案例


2017年,北京某物业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就健身相关业务合作事宜《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健身场地,由乙方进行建设投资,打造24小时互联网智能健身房;由乙方全权负责所有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运营等相关事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巡查,室内清洁,工程小修、维护等服务,同时为进一步提升使用率,配合乙方进行各项活动宣传推广及引流;乙方全权负责市场开发、健身房整体运营和管理等各项工作,负责健身房的整体装修及投放全套健身设备和器械、全套安防监控系统、健身房人员选聘和管理,负责团体课程的开发及规划。甲方按照会员卡和私教课销售额比例进行合作费用提取。上述协议签订后,北京某物业公司提供天津市某底商202室作为运营24小时健身房场所,某公司进行了健身房装修和设备购置。

2020年5月24日,上述某公司(甲方,转让方)与任某(乙方,受让方)就健身房转让事宜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天津市某底商202室店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与北京某物业公司《合作协议》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店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北京某物业公司履行原有《合作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战略合同中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转让后该店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健身设施及其所有的配套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上述合同签订之日,某公司将涉案场地及健身设施等配套设施交付任某。此后,任某按约定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费。

2021年7月,北京某物业公司将涉案房屋收回。一审过程中,某公司表示,其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北京某物业公司转让涉案场地的相关事宜,北京某物业公司未提出异议表示反对,应视为同意转让。


法院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某公司将涉案《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任某,需经北京某物业公司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情形下,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其不同意。本案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北京某物业公司同意其将涉案《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任某,故对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某公司与任某签订的《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对北京某物业公司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因此,债务人在向第三人转让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与义务时,应该征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供稿:杨芳英

编辑:李艳
审核:汪进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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